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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工作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日期: 2009年02月12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由本人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各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理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

当到会,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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